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52號原 告 周石源即永晨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37 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按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三、訴訟標的。」規定,訴訟標的為法院審理之標的,即本件原告求為撤銷被告機關所為之裁決書。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7年5月4 日高市交裁字第32-809H16692號」與卷附之裁決書影本案號不同,致使法院無法判斷原告所欲訴請法院撤銷之標的為何,有起訴程式上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