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52號
- 原告
- 周石源即永晨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按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三、訴訟標的。」規定,訴訟標的為法
院審理之標的,即本件原告求為撤銷被告機關所為之裁決書。經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7年5月4
日高市交裁字第32-809H16692號」與卷附之裁決書影本案號不同
,致使法院無法判斷原告所欲訴請法院撤銷之標的為何,有起訴
程式上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
或影本1份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