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5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52號

原告
周石源即永晨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按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三、訴訟標的。」規定,訴訟標的為法

院審理之標的,即本件原告求為撤銷被告機關所為之裁決書。經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7年5月4

日高市交裁字第32-809H16692號」與卷附之裁決書影本案號不同

,致使法院無法判斷原告所欲訴請法院撤銷之標的為何,有起訴

程式上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

或影本1份到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