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31號
- 原告
- 銓豐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績勤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梁郭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