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4號
- 原告
- 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宇辰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梁朝辰)
上列原告因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
二、原告及其代表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即蓋有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宇辰投資有限公司印章)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