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宇辰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梁朝辰)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本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 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