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5號原 告 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宇辰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梁朝辰) 上列原告因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 二、原告及其代表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即蓋有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宇辰投資有限公司印章)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