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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9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9號

原告
加峰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佩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2、起訴之聲明。」,經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位並無任何表示,致法院無法確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為何,於起訴程式有欠缺,依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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