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9號
- 原告
- 加峰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佩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2、起訴之聲明。」,經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位並無任何表示,致法院無法確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為何,於起訴程式有欠缺,依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