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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號

損害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號

原告
林家慶即淨園市民休閒農場
原告
淨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代表人
林國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代表人傅耀南」、住址「高雄市○○區○○0路0號」

等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代表人林國顯」及「臺北市○○區○○○路000號」。另理由欄第二頁第六行「被告機關之所在地」之記載更正為「被告機關之業務涉訟所在地」。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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