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號
- 原告
- 林家慶即淨園市民休閒農場
- 原告
- 淨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代表人
- 林國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代表人傅耀南」、住址「高雄市○○區○○0路0號」
等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代表人林國顯」及「臺北市○○區○○○路000號」。另理由欄第二頁第六行「被告機關之所在地」之記載更正為「被告機關之業務涉訟所在地」。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