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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號

災害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奕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高雄市鳳山區公所
代表人
施維明
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代表人
黃淵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英豪等間災害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災害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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