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高雄市鳳山區公所
- 代表人
- 施維明
- 輔助參加人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 代表人
- 黃淵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英豪等間災害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