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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號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6號

原告
雅柏娛樂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敏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提出原處分書供本院審核,且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之範圍,是否包括命違規廣告應停止託播之部分,有審究之必要,亦請於5日內具狀陳明,如未具狀陳明,則論以原告不服範圍亦包括該停播部分,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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