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葉氏莊園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敏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原告起訴狀未提出被告107年9月20日高市衛醫藥字第10737158400號處分書及爭議審 定書影本,應予補正。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查本件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 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