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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6號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6號

原告
雅柏娛樂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敏雄

上列原告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原告起訴狀未提出被告107年9月25日高市衛醫藥字第10737314900號處分書及爭議審定書影本,應予補正。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查本件訴訟適用簡易程序,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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