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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8號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8號

原告
可成應材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映吟
訴訟代理人
黃偉邦律師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表人
蘇淑貞
訴訟代理人
許雅華
訴訟代理人
李亞玄
輔助參加人
財政部關務署
代表人
謝鈴媛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政部關務署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財政部關務署106年8月28日令(如附件),記載「自動光學檢查儀器之光源組件,依海關進口稅則、、、」,因上開令,為財政部關務署主管事項。本院認財政部關務署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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