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8號
- 原告
- 可成應材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映吟
- 訴訟代理人
- 黃偉邦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 代表人
- 蘇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華
- 訴訟代理人
- 李亞玄
- 輔助參加人
- 財政部關務署
- 代表人
- 謝鈴媛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政部關務署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財政部關務署106年8月28日令(如附件),記載「自動光學檢查儀器之光源組件,依海關進口稅則、、、」,因上開令,為財政部關務署主管事項。本院認財政部關務署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