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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號

勞工退休金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5號

原告
金龍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恒妃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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