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5號
- 原告
- 金龍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恒妃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