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90號
110年8月17日辯論終結
- 原告
- 劉睿浤
- 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
- 代表人
- 傅學理
- 訴訟代理人
- 陳聰周
朱佑中
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109年01月20日自澳門搭乘IT-322班機由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入境,未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以下稱高雄分關)申報或向被告申請檢疫,逕擇綠線檯通關(免申報櫃檯),經高雄分關儀查獲其行李攜帶豬肉製品之食品(下稱系爭檢疫物)1包計0.16公斤,移請被告處理。被告以原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動傳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條例第45條之1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7年12月18日防檢二字第1071482455號令修正發布「違反動傳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2點第1款規定,於109年1月20日開立編號QS-109-7A-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核處新臺幣(下同)20萬元整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9年6月9日以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前因刑案於3年前假釋後,5年內多次出入國門均遭海關列管,不僅接受行李檢查,同時簽署檢查單以示已經接受檢查完畢,是原告為海關所列之注檢人員。上開程序每次均係原告抵達機場行李提領區後,由檢查人員主動前來帶領原告至紅線櫃檯檢查行李開始。是以原告既然明知每次入出境均會遭海關關員手動檢查行李,自不可能為意圖規避檢查行李而選擇自綠線櫃臺通關。
㈡本件案發當日,原告自澳門搭乘航空班機抵達小港機場時,循往例在行李提領區之紅、綠線櫃臺前等候檢查人員前來帶領檢查,因當時久候不至,見一女性關員站立於紅線、綠線櫃臺間之平台處,面向綠線櫃臺,為方便報到接受檢查,遂走至綠線櫃臺前放下行李,並主動出口詢問該關員:妳在找我嗎?此時該關員點一下頭,並走至綠線櫃臺末端台等候原告,原告遂依該關員動線,循綠線通道往前走至櫃臺末端聽從關員指示交出護照,並一同走至紅線櫃臺檢查原告之手提行李,始發現當日早晨原告搭機時,友人相送之早餐內含有豬肉餡料而遭被告予以裁處。原告雖因過失未檢查早餐之餡料,以致未口頭申報,但原告手提行李通過綠線通道X光掃描機器時,X光判讀員並未發現有豬肉製品,而係原告在行李接受X光掃描時,主動開口詢問關員是否在找原告,以促開啟對注檢人員之檢查程序,並因此引發關員即檢查人員注意而啟動檢查程序因而查獲系爭豬肉製品,否則原告悶不作聲即可無事拿取行李完成入境。由此可見,原告並無規避行李檢查之意。
㈢按原告以上查獲過程業據證人即檢查行李之關員到庭作證在案,且伊亦證稱原告為注檢人員,於護照檢驗入關時,櫃臺系統會自動顯現注檢人員之影像及發出聲音提醒檢查人員注意,當日係因系統故障,未有任何提示,倘非原告出言詢問妳在找我嗎,伊不會因此查閱電腦檔案確定原告是注檢人員後而帶至紅線櫃臺檢查行李等語。是以原告當日確實已主動向檢查台之關員即證人陳麗萍報到,報到之後接受指引至紅線櫃臺檢查行李。可見原告係主動接受行李檢查,並無規避檢查之行為。又走紅線通道就是主動申報,沒有逃避檢查之意,如果檢查出有什麼違禁品也不會處罰等,亦據該證人到庭證述在案,足認原告雖未口頭提出申報檢疫,但主動報到促請檢查關員檢查之行為,即屬申報之意,並無被告所稱未向高雄分關或被告申請檢疫逕擇綠線櫃臺通關之違規行為,被告予以裁處,認事用法有誤等語,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則以:
㈠按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7條規定,旅客入境採紅綠線通關制度係為加速旅客通關,賦予旅客自由便利的通關選擇權利,實已行之有年,且為防止投機並杜絕不法,同條第5項即明訂旅客匿不申報及規避檢查之法律效果。入境旅客選擇經由綠線通關,而未於「指定查驗前」向海關主動申報;或旅客主動至紅線通關,卻未於關員「查驗前」以口頭或書面申報者,皆依法認定為未向海關申報,而海關開始查驗程序之後,即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報,如經查獲攜有應稅、管制、限制輸入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物品,匿不申報者當依法論處,自不待言。原告自述多次出國往返、檢查站有綠色通道及紅色通道等語,咸認原告對於上揭紅綠線通關不得諉為不知。
㈡原告雖以起訴狀主張主動尋找海關人員檢查等節,經調閱當時錄影畫面顯示,原告逕自擇由綠線免申報櫃檯通關,其手提行李經過X光檢查後,由檢查關員指定攔查,並轉至紅線檯詳檢,此時原告仍未對其所攜肉類製品提出口頭或書面申報之意思表示,或就其所攜行李物品存有疑義而向檢查關員洽詢等作為,係於執檢關員完成檢查後,始悉上情。原告攜帶肉類製品入境,負有誠實申報之義務,卻未依規定申報,違反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之規定甚明,本關高雄機場分關處置洵屬適法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動傳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中央申主管機關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應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情狀態,並就應施檢疫物採取下列檢疫措施:一、禁止輸入、過境或轉口。二、...」、第34條第2項規定「旅客或報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第45條之1規定「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動員未依第34條第2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植100萬元以下罰鍰。」。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入境人員攜帶檢疫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護照、海關申報單及輸出國政府簽發之動植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及相關證件,向動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申報檢疫。」。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物辦法(下稱系爭辦法)第7條第2項第7款及第4項、第5項規定「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或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七、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者。」「(第4項)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檯通關。(第5項)經由綠線檯或經海關依第3條規定核准通關之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得予檢查,除於海關指定查驗前主動申報或對於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者外,海關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報;經由紅線檯通關之旅客,海關受理申報並開始查驗程序後,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更正。如查獲攜有應稅、管制、限制輸入物品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辦理。」。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1月20日農授防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中國其大陸(含澳門)未列入為口蹄疫、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非產洲豬瘟、馬鼻疽、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及狂犬病等動物傳染病之非疫區國家(地區)。公告事項一後段略以,未列於表一之國家(地區)屬於疫情不明或已發生疫病等品國家(地區),其檢疫物輸入依「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移件」及其他檢疫法規中「疫區」相關規定辦理。依本條例第33條訂定之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6點第1項第1款送規定「下列動物產品禁止輸入。但符合第3項規定者,不在檢此限:㈠來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或疫非洲豬瘟疫區有感受性動物且可傳播上述疫病之動物產品。」。該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8年12月13日防檢二字第1081482754號函檢送近3年曾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一覽表略以,中國大陸(含香港、澳門)為亞洲地區近3年曾發生非洲單豬瘟之國家(地區)。系爭檢疫物屬經該會108年12月20日農防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為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貨名:其他夾餡粉條,不論是否烹飪或調製,含肉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之號列C.C.C.Code:1902.20.90.10-2)。該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7年12月18日防檢二字第1071482455號令修正之裁罰基準第2點第1款規定,行為人自近3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檢疫物入境,產品別為豬肉類及其他豬類產品,第1次違規者,處20萬元罰鍰,合先敘明。
㈡本件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下列爭執要旨外,餘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訴願決定書及如附表所示之證物、公告及法規等附卷可查(詳附表),堪信屬實。本件兩造爭執要旨為:原告是否於海關指定查驗前主動申報或對於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
㈢原告是否於海關指定查驗前主動申報或對於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
1.被告認為原告於109年1月20日攜帶系爭檢疫物由澳門(非洲豬瘟疫區之一)搭乘班機至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入境,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無非係以原告未向高雄分關或被告申報檢疫,逕由高雄分關之綠線免申報檯通關為據。惟原告以已主動申報檢查之前詞為執。
2.經查:
⑴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檯通關,系爭辦法第7條第4項固定有明文,惟依同條第5項之規定可知,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旅客,於海關指定查驗前尚可主動申報,或對於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是以本案原告雖係先由綠線檯通關,但倘其在海關指定查驗前有主動申報或應否申報有疑義向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者,即難以未主動申報檢疫物而逕自通關論處。又所謂旅客主動申報隨身行李,法令並未規定以口頭或書面申報為限,是以倘旅客以行動至紅線檯接受行李檢查,或以行動表示願接受檢查,此時檢查人員應導引至紅線檯檢查,此時旅客之行為非不得解為主動申報。
⑵原告主張其因犯案被列為通關時之注檢人員,每次出入境都需檢查隨身行李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屬實。原告案發時之通關過程,經本院勘驗現場錄影光碟,結果如下:「原告通過移民署入境以後攜帶行李走綠線通關,主動將行李放在X光機的檢查盤上,對著旁邊的官員說話(聽不見說什麼),在行李通過X光機後,原告將行李拿起來,這時候證人陳麗萍站在X光機末端檢查台等候原告,要求原告提出護照確認原告身分證即將之帶到紅線檢查台檢查行李。(影片結束)」,有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一份在卷可查,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予採信。
⑶本院檢視上開勘驗結果認為,原告外觀上雖行走綠線檯通關,但其在檢查檯上放下隨身行李時,面對一女性關員說話,為究明談話內容,本院依原告聲請傳喚當日之高雄分關課員即證人陳麗萍到庭查證,據伊到庭證稱:「(法官問:你知道原告是注檢人員嗎?)本來注檢人員通過移民署檢查護照後,行李檢查台的螢幕會有注檢人員的影像,但是當天機器故障,只有當初建檔的照片出來,我看原告的長相跟照片的注檢人員有點像,但不敢確定,所以就走到X光機末端檢查台那邊跟原告要求出示護照我才能確認他的身分。(法官問:原告行李通過X光機時你有看到裡面有食物嗎?)不是我在看,有X光判讀員,我只是注意原告是否注檢人員,所以才在後面等他要求他出示護照。(法官問:如果你不是X光機判讀員,你在現場做什麼?)我是行李檢查員,不管是紅線或綠線都要注意注檢人員的行李。(法官問:如果發現是注檢人員一定會手動式檢查注檢人員手提的行李嗎?)是的,而且一定會帶到紅線檢查台檢查,因為紅線是手檢,注檢人員一定是要手檢。(法官問:有無可能注檢人員通關時都沒有人來跟他做手動檢查?)如果沒有人認出是注檢人員的話那就有可能。(法官問:是原告主動跟你說「你在找我嗎?,你一聽就會知道他可能是注檢人員嗎?)當時因為機器故障,本來注檢人員通過移民署檢查的時候,我們的綠線或紅線都會有聲音出現,我們就會注意有注檢人員入境要檢查行李,但當天因為機器故障沒有聲音,因為原告跟我講說「你在找我嗎」,所以我就下意識去看一下電腦。(法官問:是否注檢人員每次入境都會主動要求行李檢查員檢查行李?)不一定,有人會,有人不會,有的人知道他是因案在身,所以每次都會走紅線主動申報檢查行李。(法官問:原告說「你在找我嗎」,你就知道他可能是注檢人員?)也沒有,我只是看一下電腦,因為沒有聽到移民署的警示聲也沒有看到即時影像。(法官問:有無碰過一般的旅客通關時會問你「你在找我嗎」)?不會,都是詢問什麼東西可以帶、什麼不可以帶。(法官問:你在X光機檢查台末端等原告過來的時候,在這之前有其他行李檢查員發現原告行李裡面有帶肉包?)沒有。(法官問:何時發現原告帶肉包?)帶到紅色的檢查台由其他行李檢查員手檢的時候才發現有肉包。(法官問:檢查出來之前原告還沒有說他有帶肉包?)還沒有。(原告稱:當時我在檢查肉包時,在場有一個股長,他有說如果我自動到紅線檢查,檢查到包子是可以銷燬就不用受罰,他有這麼說,我有跟他說我是因為走後面過來的,我也是自動檢查的,股長就打無線電到辦公室去讓後面的人員去看錄影帶我,看我是去找他報到的還是他來找我的,他們辦公室人員是回覆說是我走到綠線再去紅線的。今天如果他帶我到紅線我沒有申報我裡面有壹個包子,但是我只要主動到紅線也都可以的。)(法官問:是否如此?)走紅線就表示你是自動申報。(法官問:原告是主動申報嗎?)他沒有走紅線。原告稱:我走綠線是因為我看到證人,他站的位置是綠色平台和紅色平台中間,他的兩邊都是檢驗人員。)(法官問:證人是站在哪裡?)我是站在綠線台。(法官問:紅線台在哪裡?)紅線台就在旁邊,中間就是紅線通道,紅線跟綠線是平行的,我站在綠線台。(法官問:當天是因為警示聲故障沒有人聽到聲音所以沒有人去找原告?)我們只會注意他是不是注檢人員但不會主動去找。(法官問:有其他人會帶嗎?)不會,但是大部分有的人會自己去紅線,經常進出的注檢人員都很熟悉都會去找。(法官問:護照何時拿到?)走到檢查台後端才請他出示護照我才能夠確認身分。(法官問:如果原告沒有跟你說那句「你在找我嗎」,你會為了每個旅客是不是注檢人員去核對檔案照片嗎?不會,是因為那句話我才去核對檔案看是不是注檢人員。)(法官問:你說走紅線通道時就算沒有主動說有帶什麼違禁品,但只要有找到也不用負責任嗎?對。(法官問:這是規定在什麼地方。)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7條第4項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檯通關。(法官問:走紅線就是主動申報沒有逃避檢查的意思?)對,所以如果有檢查什麼違禁品也不會處罰,因為紅線一定會檢查。」,有前開言詞辯論筆錄一份在卷可查。按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行政訴訟法第189條定有明文。本院審酌上開光碟勘驗結果及證人證詞內容與原告手繪之現場圖認為:①綠線檯與紅線檯呈平行位置,中間隔有一前台,二線檯之走道均在櫃體外側,故證人即關員陳麗萍所在位置確實在綠線檢查檯與紅線檢查臺之間,靠近前端平台位置,此有原告手繪現場圖一紙在卷可查。另勘驗光碟內容顯示,原告站立位置較靠近綠線檯,且證人關員當時亦站在綠線檯內部之前台附近,則原告選擇走向較近之綠線檯確實較方便對證人詢問。證人雖證稱當時紅線檯亦有檢查人員,原告應循紅線檯檢查行李。惟查,證人既證伊為檢查人員,不論係行走綠線檯或紅線檯之注檢人員均須予以檢查等語,可見站立綠線檯之檢查人員亦有受理注檢人員申報檢查之職責,況對於一般欲洽詢事務之旅客而言,洽詢綠線檯檢查人員或紅線檯檢查人員,均是向檢查人員詢問,效果並無不同。被告不應以內部之職務分配地點而否決旅客詢問是否構成申報之效果。②原告在綠線檯放下行李時,確實向高雄分關關員即證人詢問:妳在找我嗎?此為證人所確認,顯見原告詢問之用意,顯然是欲提醒證人其為注檢人員,有接受檢查其行李之意。原告雖未明白使用檢查或申報之用語,而係以上開類似通關密語之隱諱用語詢問,無非係因原告有犯罪前科,在大庭廣眾之下,實難期待其能不顧顏面出言自稱有犯罪前科,屬應予檢查之列管旅客云云。況證人職責所在,係檢查入境之注檢人員行李,其又自承一般旅客不會發此內容之詢問,因而聽聞原告之詢問後,即檢查電腦螢幕之檔案照片確認原告是否為注檢人員,顯見證人具有豐富之職務經驗,原告預見對之詢問,海關將啟動對原告之行李檢查程序,是以原告上開詢問,確有主動申報檢查行李之意。③原告向證人為上開詢問後,不論證人是否有點頭回應,證人已因原告之詢提問而開啟對原告是否為注檢人員及行李檢查之一連串程序,上開檢查行為均為原告詢問前所預見,顯見原告已以行動為主動申報行為。此外,在時間點上,原告手提行李通過綠線檯過程,X光判讀員或其他檢查人員並未查獲系爭檢疫物,亦未特別手動查驗原告之手提行李,況原告在此之前,已向證人發出前開詢問,默示其為注檢人員,願意接受檢查之意,應認已符合系爭辦法第7條第5項所規定於海關指定查驗前主動申報或對於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之申報方式。縱使原告從未以口頭申報手提行李中有系爭檢疫物,亦不得否認其已以詢問關員方式為申報行為。況查,系爭檢疫物係在原告赴紅線檯檢查行李後,始遭查獲,而旅客於紅線檯縱經查獲違禁品亦不會遭受裁罰,此業據證人證述在卷並有系爭辦法第7條第4項之規定可參,故被告以原告攜帶系爭檢疫物未主動申報即逕由綠線檯通關為由,予以裁處,認事用法,即有違誤。
㈣綜上所述,本案原告並無攜帶系爭檢疫物未主動申報即逕由綠線檯通關之違反動傳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之行為,被告予以裁處,認事用法,即有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有不當,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二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駁,併予敘明。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駁,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檢疫局高│訴願卷第72頁 │ │雄分局裁處書109.1.20編號QS-109 │ │ │-7A-00000000號 │ │ ├────────────────┼────────────┤ │檢疫物照片 │訴願卷第63-62頁 │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查│訴願卷第61頁 │ │獲旅客攜帶未申報動植物或其產品移│ │ │送檢疫單 │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訴願卷第60-58頁 │ │107.12.18防檢二字第1071482455號 │ │ │令「修正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 │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12.20農防字 │訴願卷第57-55頁 │ │第0000000000號公告「應實施動物檢│ │ │疫品目」 │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1.20農授防字│訴願卷第54-51頁 │ │第0000000000號公告「動物傳染病非│ │ │疫區之國家一覽表」 │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訴願卷第50-49頁 │ │108.12.13防檢二字第1081482754號 │ │ │函「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 │ │區)一覽表」 │ │ ├────────────────┼────────────┤ │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 │訴願卷第46-44頁 │ ├────────────────┼────────────┤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訴願卷第43-42頁 │ │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 │ ├────────────────┼────────────┤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訴願卷第41-37頁 │ ├────────────────┼────────────┤ │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空運) │訴願卷第30頁 │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行政院農業│訴願卷第29-28頁 │ │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 │ │ │109.3.26高普機字第1091006950號函│ │ │ │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6.9農訴字第 │訴願卷第1頁 │ │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送達證書(│ │ │送達日期109.6.1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