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5號原 告 金龍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恒妃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