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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5號

藥事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5號

原告
益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金進
被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林立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藥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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