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4號
- 原告
- 吳天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補助費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4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補助費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