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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醫療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吳文婷

上訴人
即原告
余采珮(即高雄元和雅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療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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