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余采珮(即高雄元和雅診所)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療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療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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