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余采珮(即高雄元和雅診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 代表人
- 黃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以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可參。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