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9號
- 原告
- 里展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宋錦興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次按「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2項、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內未附原處分書(即勞動部民國110 年5月6 日勞局納字第11001856770 號)、訴願決定書(即行政院110 年9 月9 日院臺訴字第1100183696號),亦未提供起訴狀繕本,程式上自有未合,應予補正。
三、原告除應於期限內具狀補正前述事項外,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