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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5號

補助費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95號

原告
鄭竣之
被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代表人
謝琍琍

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4條第1項或第3 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行政訴訟法第8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並未具有上級行政機關之功能,不得取代行政機關而自行決定。故依行政訴訟法第8 條所規定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其請求金錢給付者,必須以該訴訟可直接行使給付請求權時為限。如依實體法之規定,尚須先由行政機關核定或確定其給付請求權者,則於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前,應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作成核定之行政處分。準此,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者,應限於請求金額已獲准許可或已保證確定之金錢支付或返還(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1592號判決參照)。次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5 條第2 項及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以經合法訴願為前提,未經合法訴願逕提起行政訴訟者,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應予駁回。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助費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以:原告係符合民國110 年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下稱紓困實施計畫)第2 點規定之補助資格,高雄市苓雅區公所應於110 年6 月4 日逕將補助款項匯至原告帳戶,然高雄市苓雅區公所認原告之臺灣銀行帳戶109 年存款本金已逾紓困實施計畫第2 點規定之家戶內人口存款金額,以110 年6 月25日核定通知書(案號:EA8110A9278 ,下稱原處分)駁回原告之紓困申請,惟原告帳戶內之實際存款餘額並非如高雄市苓雅區公所所稱有新臺幣(下同) 526,800元,高雄市苓雅區公所駁回原告之紓困補貼實已違法,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110 年6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然查:原告不服原處分而提出申復,嗣經高雄市苓雅區公所以110 年9 月14日高市苓區社字第11031408100 號函駁回申復後( 下稱申復決定) ,遂以110 年9 月23日訴願書提起訴願,惟受理訴願機關高雄市政府法制局目前尚未作成訴願決定,此有高雄市苓雅區公所110 年11月25日高市苓區社字第11031800700 號函可參(見本院卷第63頁)。

三、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110 年6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然該請求權須先經高雄市苓雅區公所核定或確定其給付請求權,則原告於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前,應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原處分機關作成核定之行政處分,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即屬不備起訴要件,顯非適法。另查,原告不服原處分及申復決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高雄市政府法制局目前尚未作成訴願決定等情,業如前述,是縱然本件原告本意乃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然本件既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依首開說明,其起訴亦難認為合法。且訴願程序之功能在使行政機關有自我審查的機會,除審查行政處分之「適法性」外,亦得就行政法院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而有所節制之「合目的性」為審查。是不經訴願而逕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無異由行政法院直接為行政處分之審查,不僅規避訴願程序,亦喪失前開訴願程序之功能。對於以訴願先行為特別實體判決要件之行政訴訟事件(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倘受處分人自始即忽視原處分之教示,未向受理訴願機關表示不服,而逕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應認受處分人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此亦可由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005號、98年度裁字第2203號、98年度裁字第609 號裁定之意旨,足資參照)。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起訴即不備要件且無法補正,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5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補助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