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醫療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吳文婷

原告
余采珮(即高雄元和雅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黃志中
訴訟代理人
張嘉娥

林佳麗

廖哲宏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鳳山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