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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醫療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吳文婷

上訴人
即原告
余采珮(即高雄元和雅診所)
被上訴人
即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黃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以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可參。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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