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雙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莊凱竣
- 訴訟代理人
- 邱秀雯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9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