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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86號

醫療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謝琬萍

原告
康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同法第105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致有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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