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86號
- 原告
- 康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同法第105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致有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