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雙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莊凱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雙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凱竣 訴訟代理人 邱秀雯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90號行 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 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 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