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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90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謝琬萍

上訴人
即原告
雙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莊凱竣
訴訟代理人
邱秀雯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9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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