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申訴審議費用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九易生命禮儀有限公司、吳曜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號原 告 九易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曜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殯葬管理處間給付申訴審議費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