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罰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大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葉全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1號 原 告 大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全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間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