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力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李慶雲、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周登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台力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慶雲 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複代理人 沈煒傑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周登春 訴訟代理人 何慧容 李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 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