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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謝琬萍
  • 法定代理人
    李慶雲、周登春

  • 原告
    台力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台力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慶雲 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複代理人 沈煒傑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周登春 訴訟代理人 何慧容 李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 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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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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