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5號
- 原告
- 鴻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怡君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 代表人
- 張淑娟
- 訴訟代理人
- 許綺佑
蘇健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 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