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特普斯股份有限公司、邱裕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50號 原 告 特普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裕庭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朱茵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