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86號
- 原告
- 康志榮
上列原告因醫療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黃志中)為被告,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