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謝琬萍
- 法定代理人賴孟護
- 原告弘偉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13號 原 告 弘偉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孟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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