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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284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交簡字第284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小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9095號),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朱小偉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補充「朱小偉未考領普通小型車之駕駛執照」、「朱小偉於肇事後,停留於案發現場,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及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負責至現場處理之員警自承係其駕車肇事,接受裁判」,證據補充「被告朱小偉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查被告未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復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查詢資料1 紙在卷可參,被告未領有駕駛執照,仍駕車致人受傷部分,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於肇事後,停留於案發現場,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及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負責至現場處理之員警自承係其駕車肇事,進而接受裁判等情,此有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紙在卷足參,合於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無視於交通規則,無照且疲勞駕駛,致生本件事故,告訴人周繼志因而受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傷害,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100年度偵字第9095號起訴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9095號
    被      告  朱小偉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08之1號
                        (另案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小偉於民國99年12月25日下午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M7-84
    69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左營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行經上開路段與進學路口,本應注意行車應在遵行車道內
    行駛,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向車道,並應
    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情形為晴
    天、日間自然光線、路況乾燥無缺陷及無障礙物,且視距良
    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疲勞駕駛而疏未注意及此,
    貿然駛入對向車道,而與對向由周繼志所駕駛之車牌號碼
    YI-3816號自小客車迎面發生碰撞,致周繼志受有頸部挫傷
    、背部挫傷及四肢多處挫傷合併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周繼志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朱小偉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二  │告訴人周繼志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三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1、證明車禍發生之地點、 │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相對位置及雙方車損情 │
 │    │一)(二)、現場照片8 │   形。                 │
 │    │幀                    │2、證明被告朱小偉因疲勞 │
 │    │                      │   駕駛,而貿然駛入來向 │
 │    │                      │   車道車先行乃肇事原因 │
 │    │                      │   。                   │
 ├──┼───────────┼────────────┤
 │四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99年12│證明告訴人周繼志受有上開│
 │    │月25日診斷證明書      │傷害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朱小偉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  建  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莊  慧  珠
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284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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