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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11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東柏沈宗興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21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冠輝

      楊世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冠輝、楊世豪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復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評議後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陳采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11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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