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40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王琁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240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宋源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2880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慧純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宋源錠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均含包裝袋,合計驗餘淨重伍點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零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均含包裝袋,合計驗餘淨重伍點壹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零壹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宋源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92年11月19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自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29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2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於97年3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宋源錠仍未戒絕毒癮,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4 月24日早上某時,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73之1 號6 樓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於100 年4 月24日凌晨3 時許,在上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 年4 月24日下午4 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南華路口前,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合計驗餘淨重為5.1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17 公克),並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王 琁

  書記官 陳靜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40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