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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115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簡字第11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碧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0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碧蓉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周碧蓉係址設高雄市苓雅區○○○路295 號「舖子店」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分別為法商安格尼絲特勞伯公司(下稱安格尼絲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美商高奇公司(下稱高奇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克斯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下稱香奈兒公司)、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耐克公司)、美商保羅法蘭克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保羅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歡公司)之著名商標,均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分別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專用範圍之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此等註冊商標,亦不得陳列及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集合犯意,於其配偶鄧衍耀(已歿)以新台幣(下同)50至100 元,販入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後,周碧蓉即自民國99年6 月間某日起,在上址店內以70至150 元之價格販售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於99年10月9 日上午11時15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店內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共159 件。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碧蓉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文通、賴麗玉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14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查獲照片99張及鑑定證明書、鑑定報告書、產品鑑定書共9 份等在卷可稽,復有仿冒商標商品共159 件扣案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周碧蓉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自99年6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9 日為警查獲止,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乃屬集合犯行為,應論以一罪。另被告同時販賣侵害不同商標權之同一或類似商品,係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而被告明知所販售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仍執意為之以營利,顯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其行為並已對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產生影響,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及販賣時間、所得利益有限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所生之損害程度,惟斟酌被告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且已與路易威登公司、阿迪達斯公司、高奇公司、固喜歡公司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4 份附卷可稽)之犯後態度及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念其僅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經此刑事訴訟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共159 件,俱係被告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第2 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
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專用範圍      │
├──┼────────┼───────┼─────┼─────┼───────┤
│1   │AGNES B         │安格尼絲公司  │00000000  │108.12.15 │錢包、鑰匙包等│
│    │SELECTIVE       │              │          │          │              │
├──┼────────┼───────┼─────┼─────┼───────┤
│2   │ADIDAS          │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101.10.31 │金屬製裝飾品、│
│    │                │              │          │          │塑膠製裝飾品等│
├──┼────────┼───────┼─────┼─────┼───────┤
│3   │COACH           │高奇公司      │00000000  │105.07.15 │鑰匙環        │
├──┼────────┼───────┼─────┼─────┼───────┤
│4   │MONOKURO BOO &  │森克斯公司    │00000000  │106.01.31 │鑰匙包、化妝包│
│    │DEVICE          │              │          │          │等            │
├──┼────────┼───────┼─────┼─────┼───────┤
│5   │MONOKURO BOO &  │森克斯公司    │00000000  │107.01.15 │簿本、電話免持│
│    │DEVICE          │              │          │          │裝置等        │
├──┼────────┼───────┼─────┼─────┼───────┤
│6   │CLASSIC MICKEY  │迪士尼公司    │00000000  │107.08.31 │行事曆、留言本│
│    │COLLECTION &    │              │          │          │、貼紙等      │
│    │DEVIC           │              │          │          │              │
├──┼────────┼───────┼─────┼─────┼───────┤
│7   │CLASSIC POOH    │迪士尼公司    │00000000  │100.01.31 │小冊子、貼紙等│
├──┼────────┼───────┼─────┼─────┼───────┤
│8   │MONOGRAM )(   │香奈兒公司    │00000000  │107.03.31 │項鍊等        │
│    │BI-COLORED      │              │          │          │              │
├──┼────────┼───────┼─────┼─────┼───────┤
│9   │SWOOSH DESIGN   │耐克公司      │00000000  │106.09.15 │珠寶等        │
├──┼────────┼───────┼─────┼─────┼───────┤
│10  │PAUL FRANK      │保羅公司      │00000000  │103.02.15 │內衣褲等      │
├──┼────────┼───────┼─────┼─────┼───────┤
│11  │JULIUS & FRIENDS│保羅公司      │00000000  │99.10.31  │內衣褲等      │
│    │BY PAUL FRANK & │              │          │          │              │
│    │DEVICE          │              │          │          │              │
├──┼────────┼───────┼─────┼─────┼───────┤
│12  │DECOR FLORAL    │路易威登公司  │00000000  │104.05.15 │鑰匙圈等      │
│    │(FIG.)        │              │          │          │              │
├──┼────────┼───────┼─────┼─────┼───────┤
│13  │GUCCI GUCCI AND │固喜歡公司    │00000000  │102.02.28 │金屬製鑰鎖環等│
│    │SHIELD ARMOUR   │              │          │          │              │
│    │DEVICE          │              │          │          │              │
├──┼────────┼───────┼─────┼─────┼───────┤
│14  │GUCCI AND SHIELD│固喜歡公司    │00000000  │106.08.31 │皮製鑰匙包、鑰│
│    │ARMOUR DEVICE   │              │          │          │匙圈用皮飾等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AGNES B.商標錢包      │9件       │
├──┼─────────────┼─────┤
│2   │仿冒GUCCI商標鑰匙圈       │20件      │
├──┼─────────────┼─────┤
│3   │仿冒CHANEL商標項鍊        │1件       │
├──┼─────────────┼─────┤
│4   │仿冒COACH商標鑰匙圈       │14件      │
├──┼─────────────┼─────┤
│5   │仿冒LV商標鑰匙圈          │2件       │
├──┼─────────────┼─────┤
│6   │仿冒ADIDAS商標手環        │2件       │
├──┼─────────────┼─────┤
│7   │仿冒ADIDAS商標耳環        │6件       │
├──┼─────────────┼─────┤
│8   │仿冒MONOKURO BOO商標梳子  │13件      │
├──┼─────────────┼─────┤
│9   │仿冒MONOKURO BOO商標鑰匙圈│3件       │
├──┼─────────────┼─────┤
│10  │仿冒MONOKURO BOO商標冊子  │5件       │
├──┼─────────────┼─────┤
│11  │仿冒MONOKURO BOO商標手機座│1件       │
├──┼─────────────┼─────┤
│12  │仿冒MICKEY商標貼紙        │9件       │
├──┼─────────────┼─────┤
│13  │仿冒MICKEY商標冊子        │12件      │
├──┼─────────────┼─────┤
│14  │仿冒CLASSIC POOH商標貼紙  │5件       │
├──┼─────────────┼─────┤
│15  │仿冒CLASSIC POOH商標冊子  │6件       │
├──┼─────────────┼─────┤
│16  │仿冒PAUL FRANK商標內褲    │8件       │
├──┼─────────────┼─────┤
│17  │仿冒NIKE商標耳環          │38件      │
├──┼─────────────┼─────┤
│18  │仿冒NIKE商標手環          │5件       │
├──┼─────────────┴─────┤
│合計│159件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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