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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陳奕帆

  • 當事人
    陳圳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智簡字第2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圳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20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圳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及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代表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之和解書及保證書、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BRS Nike Taiwan Inc.)之陳報狀及和解書、美商利惠公司之和解契約書及切結書」、「目錄3本」更正為「目錄15 本」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商標法第82條所稱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營利之目的,將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陳圳益意圖營利,販入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揆諸上開說明,一經販入即構成販賣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民國100年3月2或3日起販入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品至同年3月15 日為警查獲時止,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乃屬集合犯行為,應論以一罪。另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壹之5 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損害匪淺,侵害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有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不宜寬貸,並審酌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且販賣之時間非長,暨斟酌其販賣物品之數量、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現與上述之5 商標專用權人均已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有上述撤回告訴狀、刑事陳報狀、和解書等件在卷可稽,信經此偵、審程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至扣案如附表貳編號1至15 所示之仿冒商品,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如附表貳編號16之目錄15本,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第83 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張義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 ├──┼───────┼──────┼──────┼───────┤ │ 1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第00000000號│各種運動衣褲等│ │ │ │公司 │ │商品。 │ ├──┼───────┼──────┼──────┼───────┤ │ 2 │「PUMA」 │德商彪馬運動│第00000000號│衣服等商品。 │ │ │ │魯道夫達士拉│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LEVI'S」 │美商利惠公司│第00000000號│各種男裝、女裝│ │ │ │ │第00000000號│及童裝、衣服、│ │ │ │ │ │T恤等商品。 │ ├──┼───────┼──────┼──────┼───────┤ │ 4 │「鬼洗( │普威實業股份│第00000000號│衣服、T恤等商 │ │ │ONIARAI)」 │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品。 │ │ │ │ │第00000000號│ │ │ │ │ │第00000000號│ │ ├──┼───────┼──────┼──────┼───────┤ │ 5 │「地藏小王( │普威實業股份│第00000000號│衣服、T恤等商 │ │ │JIZO-BOSATSU)│有限公司 │ │品。 │ │ │」 │ │ │ │ ├──┼───────┼──────┼──────┼───────┤ │ 6 │「NIKE」 │百慕達商耐克│第00000000號│衣服等商品。 │ │ │ │國際股份有限│第00000000號│ │ │ │ │公司 │ │ │ └──┴───────┴──────┴──────┴───────┘ 附表貳: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 1 │仿冒「adidas」商標之褲子 │44件 │ ├──┼──────────────┼─────┤ │ 2 │仿冒「adidas」商標之外套 │14件 │ ├──┼──────────────┼─────┤ │ 3 │仿冒「adidas」商標之上衣 │104件 │ ├──┼──────────────┼─────┤ │ 4 │仿冒「PUMA」商標之褲子 │73件 │ ├──┼──────────────┼─────┤ │ 5 │仿冒「PUMA」商標之外套 │33件 │ ├──┼──────────────┼─────┤ │ 6 │仿冒「PUMA」商標之上衣 │50件 │ ├──┼──────────────┼─────┤ │ 7 │仿冒「NIKE」商標之褲子 │16件 │ ├──┼──────────────┼─────┤ │ 8 │仿冒「NIKE」商標之外套 │1件 │ ├──┼──────────────┼─────┤ │ 9 │仿冒「NIKE」商標之上衣 │49件 │ ├──┼──────────────┼─────┤ │ 10 │仿冒「LEVI'S」商標之短上衣 │100件 │ ├──┼──────────────┼─────┤ │ 11 │仿冒「LEVI'S」商標之長上衣 │47件 │ ├──┼──────────────┼─────┤ │ 12 │仿冒「鬼洗」商標之長上衣 │40件 │ ├──┼──────────────┼─────┤ │ 13 │仿冒「地藏小王」商標之長上衣│7件 │ ├──┼──────────────┼─────┤ │ 14 │仿冒「adidas」商標之上衣 │15件 │ ├──┼──────────────┼─────┤ │ 15 │仿冒「PUMA」商標之上衣 │15件 │ ├──┼──────────────┼─────┤ │ 16 │目錄 │15本 │ ├──┼──────────────┼─────┤ │總計│ │623件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0553號被 告 陳圳益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鳳山區○○○路100巷9弄9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圳益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及圖樣(如附圖),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且上開商標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又該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陳圳益竟基於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00 年3月2或3日上午某時許,在臺北市松山區五分埔某流動攤 販處,以3大袋總價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代價,販入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上衣、外套、褲子多件後,旋自100年3月5日起,在高雄市鳳山區「鳳甲黃昏市場」、高雄市○○ 區○○街86號「開封市場」攤位上,公開陳列上開仿冒商品,並以每件上衣、褲子250元、每件外套300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經警於100年3月15日上午11時50分許,前往上址「開封市場」攤位前盤檢而查獲陳圳益陳列仿冒商品,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上衣、外套、褲子等物品。同時委請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及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代表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李穎甄、美商利惠公司之授權代表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賴欣郁、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代表林佳宏、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代表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確定為仿冒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及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委由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李穎甄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圳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此外,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李穎甄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賴欣郁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產品估價報告書、林佳宏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侵權市價表、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及產品鑑定書、查獲及扣案物照片22張等資料附卷可稽,及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共608件扣案可佐,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圳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共608件,請依同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 二編號16之目錄3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 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檢 察 官 王啟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書 記 官 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 ├──┼───────┼──────┼──────┼───────┤ │ 1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第00000000號│各種運動衣褲等│ │ │ │公司 │ │商品。 │ ├──┼───────┼──────┼──────┼───────┤ │ 2 │「PUMA」 │德商彪馬運動│第00000000號│衣服等商品。 │ │ │ │魯道夫達士拉│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LEVI'S」 │美商利惠公司│第00000000號│各種男裝、女裝│ │ │ │ │第00000000號│及童裝、衣服、│ │ │ │ │ │T恤等商品。 │ ├──┼───────┼──────┼──────┼───────┤ │ 4 │「鬼洗( │普威實業股份│第00000000號│衣服、T恤等商 │ │ │ONIARAI)」 │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品。 │ │ │ │ │第00000000號│ │ │ │ │ │第00000000號│ │ ├──┼───────┼──────┼──────┼───────┤ │ 5 │「地藏小王( │普威實業股份│第00000000號│衣服、T恤等商 │ │ │JIZO-BOSATSU)│有限公司 │ │品。 │ │ │」 │ │ │ │ ├──┼───────┼──────┼──────┼───────┤ │ 6 │「NIKE」 │百慕達商耐克│第00000000號│衣服等商品。 │ │ │ │國際股份有限│第00000000號│ │ │ │ │公司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 1 │仿冒「adidas」商標之褲子 │44件 │ ├──┼──────────────┼─────┤ │ 2 │仿冒「adidas」商標之外套 │14件 │ ├──┼──────────────┼─────┤ │ 3 │仿冒「adidas」商標之上衣 │104件 │ ├──┼──────────────┼─────┤ │ 4 │仿冒「PUMA」商標之褲子 │73件 │ ├──┼──────────────┼─────┤ │ 5 │仿冒「PUMA」商標之外套 │33件 │ ├──┼──────────────┼─────┤ │ 6 │仿冒「PUMA」商標之上衣 │50件 │ ├──┼──────────────┼─────┤ │ 7 │仿冒「NIKE」商標之褲子 │16件 │ ├──┼──────────────┼─────┤ │ 8 │仿冒「NIKE」商標之外套 │1件 │ ├──┼──────────────┼─────┤ │ 9 │仿冒「NIKE」商標之上衣 │49件 │ ├──┼──────────────┼─────┤ │ 10 │仿冒「LEVI'S」商標之短上衣 │100件 │ ├──┼──────────────┼─────┤ │ 11 │仿冒「LEVI'S」商標之長上衣 │47件 │ ├──┼──────────────┼─────┤ │ 12 │仿冒「鬼洗」商標之長上衣 │40件 │ ├──┼──────────────┼─────┤ │ 13 │仿冒「地藏小王」商標之長上衣│7件 │ ├──┼──────────────┼─────┤ │ 14 │仿冒「adidas」商標之上衣 │15件 │ ├──┼──────────────┼─────┤ │ 15 │仿冒「PUMA」商標之上衣 │15件 │ ├──┼──────────────┼─────┤ │小計│ │608件 │ ├──┼──────────────┼─────┤ │ 16 │目錄 │15本 │ ├──┼──────────────┼─────┤ │總計│ │623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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