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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7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7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啟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3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啟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啟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2635號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94年毒聲字第714 號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4年11月4 日停止處分出監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605 號為不起訴處分;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以96年度聲減字第4971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確定,於97年2 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131號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1259號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236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8 月、8月確定,並以98年度審聲字第35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於99年9 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日期至100 年4 月13日止,而於上開保護管束假釋期間之99年12月10日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再犯施用毒品案,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575 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現正上訴中。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5 月21日22時某分,在高雄市○○區○○里○○路342 巷24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其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 年5 月25日18時0 分,在高雄市○○區○○路三元殿前廣場,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檢查獲,並經警採尿送驗,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本件之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 行「甲基安非他命」應補充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應補充為「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林偵0221)」並補充「職務報告、證人蔡政旺於警詢中之陳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昭明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照片9 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至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依93年1 月9 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意旨,應由檢察官偵查起訴。又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 次(或第3 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定、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王啟泉於上述94年11月4 日停止處分出監,認為無施用傾向釋放後,5 年內已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揆諸前開說明,本案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四、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 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90% 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判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 日,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 月8 日(81)藥檢一字第001156號函可按,足認被告確於上開時地,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無訛。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五、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王啟泉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前述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及於97年2 月15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一再施用毒品,顯見無悔改自新之意,實應予以非難,惟念及施用毒品僅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3517號
    被      告  王啟泉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342巷2
                          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啟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復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4年11月4日執行完畢
    。再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
    訴字第2140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並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確
    定,於97年2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5月21日22時許,在高
    雄市○○區○○里○○路342巷24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
    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其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5月25日18時許,在高雄市○
    ○區○○路三元殿前廣場,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檢查獲,並
    經警採尿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啟泉於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且
    其經採尿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林園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嫌疑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代號:林偵0221)、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強制戒治後,於94年11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後,再於96年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刑確定,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
    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之罪,是本件未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仍應依
    該條例第10條處罰之,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俊嘉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743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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