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1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61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阿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0 年10月30日」之記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 年11月3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0 年10月30日」之記載,因本院收案日為100年11月9日,有本院刑事科收文戳章蓋印足憑,是上開判決日期之記載顯係「中華民國100 年11月30日」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