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3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豊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00 年度聲減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豊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家庭暴力防制法及詐欺共2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 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蘇豊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固有刑事判決、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參。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之詐欺案件,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 月15日,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則業於95年10月27日確定等情,亦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4505號、95年度簡字第50號)在卷可稽,是附表編號2 之罪顯係於附表編號1 之罪裁判確定之後所犯,揆諸上開法條及判例規定,自不得依上開數罪併罰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另附表編號1 之罪業於96年3 月2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上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亦不得再單獨聲請減刑。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31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