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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32號

受刑人
劉啓南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主文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劉啟南」均更正為「被告劉啓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劉啓南之姓名,經查該資料內容係誤載,有被告劉啓南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足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32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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