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32號
- 受刑人
- 劉啓南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主文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劉啟南」均更正為「被告劉啓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劉啓南之姓名,經查該資料內容係誤載,有被告劉啓南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足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