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建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3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建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林建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4116號(附表編號3 部分)、100 年度簡上字第132 號(附表編號1、2 部分)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之時間、性質等一切情狀,暨編號1 、2 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