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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411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張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簡字第411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建甫
被告
劉滿珠
被告
陳錦川
被告
黃賴美秀
被告
葉雅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0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檢附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茲補正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如後附。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謂:「一、本件犯
    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更正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外
    ,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惟於附表部分卻漏未
    檢附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顯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
    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4116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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