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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0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蔡書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建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3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建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林建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4116號(附表編號3 部分)、100 年度簡上字第132 號(附表編號1、2 部分)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之時間、性質等一切情狀,暨編號1 、2 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0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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