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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億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5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崇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3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崇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崇誌因所犯如附表所列6 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本院100 年易字第601 號、100 年度易字第834 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2554 、100年度簡字第4139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崇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6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億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5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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