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97號
- 上訴人
- 楊駿昇
- 選任辯護人
- 蘇俊誠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駿昇於民國100年9月13日收受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97號第一審判決後,已於同年9月2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定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將卷證檢送二審,由二審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