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交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黃聰建 林玉瓊 被 告 黃育朋 王銘秋即進力汽車貨運行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交訴字第1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爰求為判決:(一) 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黃聰建新臺幣(下同)405萬3,031元,及自民國100年4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 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林玉瓊381萬5,007元,及自100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黃育朋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書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