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勞安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廖建瑜、方錦源、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吳宗仁
- 被告新世紀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勞安訴更一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新世紀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宗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0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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